《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出台 5月1日执行

发布于 2018.03.26    长帆国际物流

  近日,天津市政府出台了一项《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天津港内船舶防污染的一系列事宜作出了规定。并计划在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部分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罚3万元罚金。


天津港


  《规定》明确了以下几点要求:


  1、焚烧炉在港内禁止使用,违反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可”字,也就是说违反该条规定不一定会被罚款,怎么罚估计是由海事部门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决定。相比15号令规定:“焚烧炉在港内使用前需向海事机构进行报告,违者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了罚款上限,明确了最低罚款。)


  2、船舶运输、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违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5号令未明确规定处罚范围。)


  3、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船舶在每次补装燃油后,应当进行燃油质量检测,燃油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备查。(15号令中只明确了燃油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并未要求每次加油后都要进行燃油质量检测。相比之下,天津市的规定要更为严格,相对能避免样品合格但实际燃油不合格的问题。)


  4、船舶冲洗甲板,应当事先进行清扫。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冲洗甲板:(一)甲板上沾有污染物的;(二)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农渔业区、盐场保护区以及海河下游水域内的。(15号令中规定冲洗沾有污染物甲板需提前向海事部门报告。)


  5、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天津港内航行、停泊、作业30日以上的船舶以及在船坞内进行修造作业的船舶需铅封排污设备,违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天津市政府审议《规定》时强调,要不断优化货物结构,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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