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物流监控处工作联系函(物流处联系函【2017】33号,【2017】34号,【2017】35号),针对国际出口业务的相关事宜,国际货站制定以下管理规定,请各货运代理公司及入仓代理人知晓并按规定执行。
1、所有空运出口货物在运送至国际货站卡口之前应提前贴好货物运单标签、规范填制国际货物托运书,卡口值守人员验核国际货物托运书后加盖“卡口专用章”,国际货站凭加盖“卡口专用章”的托运书办理货物安检收运手续。
2、出口货物应按航空运输要求规范填制运单标签。对于总运单项下有分运单的货物,总运单、分运单信息应填制在同一份运单标签上。国际货站在收运前如发现未粘贴货物标签或填制不规范,将出具载明不规范情况及不符合装运要求的书面证明,交托运人办理撤销申报、退仓手续,严禁在园区内粘贴或更改标签。
3、车辆载货从国际货站退场应向国际货站申请办理车辆放行条,国际货站在核对货物的件数、标签等情况后会出具车辆放行条并在车辆上加以园区封志。货运代理企业凭车辆放行条办理海关审核手续,凭海关加盖的“验讫章”方能离开货场。
4、除因海关查验申请分运单落装以及因配载原因申请直接改配情况外,已经入仓的出口货物不得更改货物运单标签及货物箱号、唛头等外包装标识。如粘贴不规范或需更改均需要托运人向国际货站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撤销申报、退仓手续。国际货站如在库内发现任何标签不规范货物立即向海关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5、涉及海关解封车辆货物必须在指定的一号机入仓。车辆停靠货台后(一号机货台)海关或者武警进行解封并批注情况后将资料交车位值守人员。货物卸车和入仓必须在工作人员监督下完成,禁止私自卸车、移动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查。无法入仓货物由货站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载货清单》或《进口货物转出口货站反馈表》上进行相关批注,监督托运人将整票货物装车并施加园区封志。由托运人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6、未尽事宜请参照海关相关文件。该规定自2017年9月12日起执行。
关于明确国际1号货站相关管理要求的通告
各货代公司:
根据白云机场海关物流处联系函【2017】33号、34号35号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国际1号货站出口货物、出口货运车辆以及出口区涉及海关解封车辆的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明确出口货物管理要求
(一)所有空运出口货物在运送至国际1号货站卡口之前应提前贴好货物运单标签。本通告所称的空运出口货物,包括从本口岸直接出境的货物、从本口岸启运的出口转关货物、从其它口岸转关至本口岸出境的货物、从港澳运至本口岸出境的过境货物以及本口岸直接退运的货物。
(二)出口货物应按航空运输要求规范填制运单标签。对于总运单项下有分运单的货物,分运单号、件数等分运单信息应填制在总运单对应分运单栏目,即总运单、分运单信息应填制在同一份运单标签上。
(三)国际1号货站收运货物时将对货物运单标签填制规范进行严格检查。对于未规范填制运单标签、总(分)运单信息未填制在同一份运单标签上的货物,国际1号货站不予收运,由国际1号货站出具载明不规范情况及不符合装运要求的书面证明,交托运人办理撤销申报、退仓手续。
(四)已经入仓的出口货物不得更改货物运单标签及货物箱号、唛头等外包装标识,因海关查验申请分单落装以及因配载原因申请直接改配的情形除外。对于已经入仓的货物发现运单标签填制错误或箱号、唛头等外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国际1号货站将不予配载,由托运人向国际1号货站申请出具载明外包装标识不符情况及不符合装运配载要求的书面证明,凭以办理撤销申报、退仓手续。
(五)对于已经入仓的出口货物发现分运单件数或重量申报错误的,托运人应向国际1号货站申请按分运单进行理货复磅,由国际1号货站出具载明逐票分运单件数、重量的理货复磅单,凭以办理分运单运抵报告删除重报手续。
(六)总运单项下有分运单的出口货物除因海关查验可申请对应分运单货物落装外,其它情况不办理分运单落装手续。
(七)托运人应向国际1号货站申请办理分运单落装手续,由国际货站对查验落装的分运单货物与其它拟正常出运的分运单货物进行分离操作。托运人凭国际1号货站载明货物分离操作情况的申请表,向海关办理落装申请报文审核手续。分运单落装申请表由国际1号货站根据上述要求自行制定,并在向海关报备后对外公布、提供。
(八)国际1号货站在对分运单落装货物、分运单查验货物进行分离操作时,如发现运单标签填制不规范、标签无分运单信息、件数不符等情形,立即向海关报告。
(九)海关查验作业发现货物运单标签不符的,在海关进行查验处理后,货物不予配载,由国际1号货站出具载明运单标签不符情况及不符合装运要求的书面证明,交由托运人办理撤销申报、退仓手续。
(十)对于因分单落装、直接改配需要更换货物运单标签的,更换货物运单标签操作应由国际1号货站直接管理并在海关查验区实施,不充许由非国际货站工作人员自行操作。
二、明确出口货运车辆进出管理要求
(一)出口货运车辆凭国际货物托运书(以下简称托运书)进入国际1号货站。货运代理企业不得揽收国家禁止出境及不符合航空安检要求的空运货物、物品。货运代理企业在安排载货车辆进入国际货站卡口前,应提前备好填制完整并签章的托运书。
(二)出口货运车辆不得同时载运22家国际货站的出口货物,不得载运和出口无关的货物,允许一车多票、一票多车装载货物。对于一票多车的,应组成车队按先后顺序进入卡口;对于一车多票的,应同时备好所有货物的托运书。
(三)卡口值守人员验核托运书放行货运车辆进入国际货站卡口。货运车辆进入卡口通道时驾驶员应向卡口值守人员交验该货站专用的托运书。卡口值守人员在托运书加盖“卡口专用章”后放行车辆入区。对于无法提供托运书的货运车辆,一律不得放行入区。
(四)国际际1号货站凭加盖“卡口专用章”的托运书办理货物安检收运手续。所有运送出口货物的车辆,卸货完毕后,必须空车出卡口,出卡口时应接受卡口值守人员空车检查。
(五)车辆载货从国际1号货站退场应向国际货站申请办理车辆放行条。对于载运出口退仓货物、安检不合格货物及其它已入区未进仓货物的车辆,应向国际1号货站申请办理车辆放行条。国际1号货站指定的管理人员应对货物的件数、标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载货车辆施加园区封志,并在车辆放行条相应栏目签章后,交货运代理企业办理海关审核手续,海关审核后在车辆放行条上加盖海关“验讫章”。
(六)卡口值守人员验核载货退场车辆放行条时检查是否盖有海关“验讫章”,未盖海关验讫章的,不允许放行载货车辆出卡口。车辆放行条由卡口值守人员收取,定期交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存档。
(七))载货退场车辆放行条格式由国际1货站自行制定,并在向海关报备后对外公布、提供。国际货站在办理车辆放行条时,应对相关货运代理企业进行登记管理,对于不按规定载货的,对相关货运代理企业可采取暂停业务整改等管理措施。
三、明确出口区涉及海关解封车辆管理要求
(一)本通告所称国际1号货站出口区涉及海关解封车辆(以下简称涉及海关解封车辆),包括装载公路转关至本口岸空运出境货物的货运车辆、装载从港澳陆运至本口岸空运出境货物的货运车辆以及从国际1号货站进口区装载直接退运货物至出口区的货运车辆。
(二)国际1号货站专用安检机位设置在1号安检机位,并设置专岗对车辆及货物卸载入仓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管理。
(三)车辆停靠专用安检机位后海关或协勤武警方予解封,车辆解封后至卸空货物前不充许离开专用安检机位。
(五)海关或协勤武警对车辆解封并批注解封情况后将司机本等资料当场移交货站停靠车位值守人员,由值守人员对车辆进行看管,值守人员待车辆卸载完毕检查空车后将司机本等资料交返司机放行车辆离开。
(六)国际货站人员对车辆在平台卸载货物进行全程管理,确保卸载货物原状入仓。
(七)安检不合格不能收运的,不允许对监管货物进行箱内或实物拆分,应监督企业将全部卸载货物重新装载到原车上,并施加场所封志;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载货清单》或《进口货物转出口货站反馈表》上批注安检不合格、装回货物的件数、场所封志号等信息。
四、上述管理要求自2017年年9月月12日起实施,以往管理要求与此通告不一致的,以此通告的要求为准。